动脉网(公众号:vcbeat)获悉,今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明确支持养老会员制,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养老会员制。
二.会员制收费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
三.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监管
加强监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的政府部门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监管范畴,自觉配合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机构运营情况的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设施用途变更、服务质量和服务人员状况、服务价格收费等情况。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
政府办养老机构执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收取押金时出具风险提示书。
会员制押金
《办法》规定: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官方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