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医疗机构部分服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作者:动脉网 2018-06-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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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网(微信号:vcbeat)获悉,2018年6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以行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直面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核心问题,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举措。

 

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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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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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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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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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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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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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进一步推进医疗领域的“放管服”


此次《通知》的发布,重点强调推动“放管服”改革,在电子化注册、诊疗科目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等方面进一步探索,进一步提炼和推广成熟经验做法。

 

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对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了“六个一”(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至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的总要求。

 

201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通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重点:

 

1
强调“简化”各项流程


在通知的第一项内容强调了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医师信息的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二项内容强调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第五项内容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词,即“信息共享机制”,各项审批流程中,申请人信息的打通,是简化流程,避免办事人一级一级“跑腿”的最好办法。从这个方面,可以以此类推到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如果居民的诊疗数据能够纳入健康档案,并实现医疗机构诊疗信息间的全面打通,分级诊疗的实行或许将会容易一些。

 

2
对第三方医疗机构进一步认可


在第二项“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内容中,《通知》规定,医疗机构的检验、病理、影像、消毒等业务可以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也就是说,这种委托协议作为诊疗科目的登记得到官方的认可。


但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必须具备上述所有功能,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医疗机构的检验、病理、影像、消毒等业务不能”外包“。对于医联体来说,进一步强调了上级医院的医疗服务与质量。

 

综合此前的政策来看,2017年2月,前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5类医疗机构类别。

 

2017年8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新增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包括: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

 

根据蛋壳研究院此前发布的《中国第三方医疗服务行业白皮书2018》中的观点显示,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的变革主要来自于医疗市场需求和法规的变化,医疗技术的改变影响较小。此次的文件下发,进一步推进了第三方医疗机构的发展。

 

3
进一步降低医疗机构的设置门槛


在《通知》中,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为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提供便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创业者的利好,同时,对医生来说,也是好事情,如今医生跳出体制创业或多点执业已不是新鲜事,将医疗服务中需要大型设备的检验、影像等业务分离出来,包括审批流程的进一步简化,“二证合一”对于创业者来说都是降低资金投入以及时间成本的事,小而美的诊所可能会更多的在市场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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