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两类独立医疗机构标准规范出台!连锁经营将优先审批,康复护理迎来政策红利

作者:李艳瑜 2017-11-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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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动脉网(微信:vcbeat)在国家卫计委网站上查询到,《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这是继今年8月10日,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国家卫计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再新增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这五类机构类别后,正式发布的相关独立医疗机构官方标准文件。

 

在当时的会上,焦雅辉就曾表示,这次新增的两类中,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主要针对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等长期的慢性病需求。主要针对有日间护理和照护需求和康复需求的人群。

 

两类机构定义


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康复医疗中心以及护理中心的指代内容:

 

康复医疗中心是独立设置的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疾病治疗后恢复期、慢性期康复患者提供医学康复服务,促进功能恢复或改善,或为身体功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碍人员提供以功能锻炼为主,辅以基础医疗措施的基本康复诊断评定、康复医疗和残疾预防等康复服务,协助患者尽早恢复自理能力、回归家庭和社会的医疗机构。

 

康复医疗中心以接收经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或康复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后,病情处于稳定期或后遗症期,功能仍需要缓慢恢复或进一步稳定,虽不需要大量医疗护理照顾,但又不宜直接回归家庭的患者为主。

 

康复医疗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康复部门,也不包括以提供医疗康复为主的二、三级康复医院。

 

护理中心是独立设置的为失能、失智或长期卧床人员提供以日常护理照顾为主,辅以简单医疗措施,提高患者生存质量为基本功能的专业医疗机构。

 

护理中心不含医院内设的护理单元,也不包括按照护理院、护理站标准设置的护理机构。

 

综合来看,在这两类独立医疗机构中,针对的核心人群包括急性期后康复患者和有长期照护需求的人群。

 

定位社区、服务家庭,鼓励连锁经营


《通知》指出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范畴,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发布的文件中,明确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并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优先设置审批。

 

这一点无疑是对目前尚处萎靡的康复市场释放利好的信号。

 

纳入医疗质量管控体系,加强上下游协同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在以往的康复护理服务中,护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是这类服务机构或企业的难题,人对人服务的风险控制,在许多创业者看来,只有标准化的流程能够解决,大到护理服务的资质监控,细到每项服务的时长标准、动作标准和服务频次等,在此前动脉网接触到的护理类公司中,都是公司高层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此次发布的标准,实际也是为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的标准机制和服务流程架上了一杆“秤”。

 

康复医疗中心:硬件、软件标准出台,为社会资本指明方向

 

此前,在动脉网发布的《运动康复行业以线下康复为主,覆盖1亿运动损伤人群,究竟是蓝海还是苦海?》一文中曾提到过,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149号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够100张的医疗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国内目前小型的康复机构几乎都无法满足床位达到100张的要求。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排水、消毒、康复师数量、助理治疗师数量、临床经验年限上都有一定要求,因此“医疗”这张牌成为市场上小型机构的主要掣肘。

 

硬件方面,在此次《通知》中,关于康复医疗中心的设立标准明确规定:“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设置住院康复床位总数20张以上。不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可以不设住院康复病床。但应设置不少于10张的日间康复床。”

 

在基本设施上,对康复医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及基本医疗设备的配备也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在专业设置上,包含五类功能设置:


(一)能够开展以功能促进及残疾评定为目的的功能评测项目,如运动功能、感觉功能、言语功能测评等;


(二)能够开展脑损伤、脊柱脊髓损伤、骨科术后、慢性疼痛康复等稳定期或后遗症期的康复处理等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并能够开展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措施;


(三)能够开展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康复辅具应用;


(四)设置康复床位超过30张的康复医疗中心,可提供亚专科康复服务。设置康复住院床位和只设置门诊康复医疗床位的康复医疗中心,均可提供日间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和家庭康复医疗指导;


(五)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其中,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等项目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注:以上要求整理自卫计委相关原文件,详情请见后文链接。

 

在人员配置上,也大致遵循医疗机构的设立标准,要求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应按每床至少配备0.5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康复治疗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1:2:3;未设置住院床位的,至少应配备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2名。

 

同时,按照治疗专业,要求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一名1名康复医师或具有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余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对专业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做出了明确要求。

 

护理中心:基本设施要求完善,主要提供辅助照护服务


在硬件方面,护理中心要求护理床位总数20张以上,这一要求对于社会资本而言,难度不算太大,由于护理中心提供的护理服务兼具长期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同时主要针对年老体弱、失能失智和长期卧床人员。因此,就硬件而言,《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主要是对护理中心的基本设施做出详细规定:

 

(一)业务用房至少应设有接诊接待(包括入院准备)、医学诊疗、护理单元、公共活动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应设康复训练区;


(二)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护理单元。每个护理单元至少应设有患者居住室、护士站、治疗(配药)室和处置室,可选设康复治疗室。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护理单元应设家属陪伴室(床);


(三)居住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为宜;


(四)居住室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五)设有独立洗澡间,安装有扶手、呼叫设施,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六)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各业务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七)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等功能要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求每床至少配备0.6名专职护理人员,其中护士与护理员的比例为1:3-4。此外,《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还要求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内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

 

就护理中心的基本设施而言,与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的设施类似,主要考虑年老体弱、失能失智和长期卧床人员的基本需求与安全保障。

 

双标准联合发布,打通康复、护理向家庭、社区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从8月10日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人员的阐释来看,国家推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新政的重要初衷,除了支持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还有就是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短缺、服务质量难保证的现实问题。

 

渠道变革导致部分附属科室或缺乏盈利能力的科室“消失”,尤其是在基层,能力有限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会放弃开办相关科室,而改为向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或者是共享二级以上大医院的资源。在这个层面上来看,独立医疗机构或将成为基层医疗机构的“香饽饽”。

 

另一个重要的改变在于,对于医疗器械而言,购买者的变更或将成为必然趋势,康复医疗中心等遍地开花,相关医械产品面对的需求者也从公立医疗机构逐渐转变为营利性的独立医疗机构。

 

护理与康复的渊源较深,虽然是单独设置的两类独立机构,但是在康复的需求中,包括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康复、脑卒中患者的康复、或骨科术后行动不便患者的康复需求,都离不开规范的护理服务。

 

而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成为目前我国覆盖老年人群最广泛的养老模式后,市场对护理的需求也大大提升,包括日间照料服务、上门护理需求等。

 

因此,此次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两大第三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联合发布,其实质在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而政策中鼓励上门服务的形式,更是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标准规范的发布,意味着市场的需求和顶层设计的关注,此次康复医疗中心与护理中心双标准的联合发布,实际上是为我国的养老、康复、护理市场发展注入“强心针”。

 

在医院诊疗后的环节,这几个领域的机构提供的服务属性都存在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鼓励第三方医疗机构与医院协同,承接“医院后市场”的大部分患者,或许是为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养老市场指明一条“康庄大道”。


《通知》原文链接:http://www.moh.gov.cn/yzygj/s3577/201711/fac102fd386a41f1ab545315d7c260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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