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GPO模式对标:在美国对医疗机构渗透率达73%,年采购逾3000亿美元,中国如何落地?

作者:高康平 2017-08-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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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搞医改,言必称美国模式,但是美国模式在中国很可能水土不服。我们不论在所有权结构、支付方式还是市场化程度上较美国都有较大的差异,如果这些东西不改变,照搬美国那一套是行不通的。GPO采购可以先试点,与我们的集中招标、带量采购结合,对降低药价、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是有帮助的。”在日前举办的一次内部研讨会上,广州医改办的一位负责人对GPO的尝试如此表述。

 

7月间,广州市、湖北省两地相继在政府文件中表达了对GPO采购模式的试水意图,成为继上海、深圳实行GPO之后的又一探索。GPO采购,未来或成为集中招标、带量采购体系下医院采购的重要方式。

 

但GPO采购在具体落地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干预过重、垄断、信息不透明等批评声音时有发生。在医药尚未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医院的控费意愿较弱,也影响了GPO采购对医院的渗透。

 

在各地试水、业内积极讨论的背景下,动脉网(微信号:vcbeat)梳理了美国GPO的发展模式和历程,并与国内GPO现状进行对比,拟找到GPO在国内落地还有哪些问题待解。

 

美国GPO能节约10%-15%的采购成本


GPO,是近年医药行业的一个热词,它的全称为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即集中采购组织,起源于美国。

 

GPO本身是一个中介类型的组织,由多家股东(GPO会员)控股,GPO采购指的是医疗机构集中起来进行采购,目的是降低药品、医疗设备、耗材等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价格,或帮助会员单位降低沟通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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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O的商业模式是,集中医疗机构的需求向上游议价,降低采购价格和交易成本,并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管理费。GPO存在的条件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有控费需求,期望借助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从控费方式上来看,GPO主要是集中医疗机构的需求,对供应商施压,获得成本让渡;一般而言,GPO向生产厂商收取的合同管理费占合同总金额的1%-3%左右,如果GPO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可以吸纳更多的会员,或加大采购规模获取更多费率点数。

 

美国最早的GPO组织发展于上世纪初。1910年纽约医院局成立,它的主要目的是联合医院和上游谈判洗涤服务的价格,已经具备GPO的雏形。

 

但是直到上世纪70年代以前,GPO在美国都没有较大的起色,原因在于美国当时的医疗支付方式以按项目付费(FFS,Fee-for-Service)为主,医疗机构的控费需求并不明显,基于此的GPO缺乏发力空间。到1962年,全美GPO组织仅为10家。

 

GPO的发展,与美国医疗支付方的转变不无关系。70年代之后,美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起来,已成为重要的支付方,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支出,医疗保险机构控费压力明显。

 

1977年,美国最大的公立医疗保险项目Medicare由按项目付费转为预付费(PPS,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医疗机构控费需求也被打开。两相叠加,GPO迅速开始发展,当时超过40家GPO主要为Medicare提供集中采购服务。

 

到1983年,Medicare预付费制度进一步收紧,加上1986 年美国国会将 GPO 从供应商(Vendors)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列入 “联邦反回扣法”的“safe harbor”豁免条款,使得 GPO 的收费行为得到法律认可,因此GPO在80-90年代而取得了爆发性的增长,GPO组织超过200家。

 

到2013年底,美国活跃的GPO组织超过600家,其中有30家为全国性的大型GPO。全美96%的治疗医院、98%的社区医院和 97%的非政府办-非营利医院至少加入了一家 GPO 组织,全美约73%的医院通过GPO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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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PO组织有两大特色。其一是市场集中度高,其二是采购规模大。前9大GPO合计占有市场份额超过73%,以排名第一的Vizient为例,其年采购规模高达1000亿美元,市占率约33%。第二大GPO是Premier,已在纳斯达克上市,年采购额达到500亿美元,市占率约 16%。据HSCA估计,GPO在美国医院采购中的渗透率达73%,2016年总采购金额可达3062亿美元。

 

从控费效果来看,美国GPO能为医疗机构节约10%-18%的成本,按每年3000亿左右的采购总额计算,为整个美国医疗体系节约的费用大概在300-700亿美元之间。

 

国内仅上海深圳推行GPO


就国内而言,“新医改”实行之后,医药分开稳步推进,药品逐渐从医院的利益来源变为成本,国内医疗机构也在探索多样化的控费方式,GPO是其选择之一。

 

目前,国内推行GPO的城市仅有上海和深圳,另外,广州市、湖北省、重庆市等地有意向推行GPO,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方案,也未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上海GPO和深圳GPO实施情况。

 

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始GPO试点的地区,其在2015年12月就召开了药品集团采购工作沟通会,交流药品集团采购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并与供应企业进行了沟通。

 

2016年2月29日,上海市“五院六区”成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中心负责。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出资方为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后者的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卫计委,这也让上海GPO一开始就带着浓厚的官方特色。

 

从实施效果看,截至今年4月,医健中心已主导第一轮5批药品集团采购。今年5月,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加入采购联盟,上海GPO从“五院六区”变为“六院六区”。

 

上海之后,深圳市卫计委在去年8月份发布3份文件,对GPO组织的要求做出了详细说明,要求GPO组织有药品经营相关执照、供应能力、结算平台等,并向社会公开遴选。

 

深圳卫计委遴选原则要求,GPO应在试点期内,集中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下降30%以上;到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下降25%以上,遏制药品费用上涨。

 

8月3日,深圳卫计委公布遴选结果,海王集团子公司全药网中标。9月25日,全药网作为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与第一批改革试点的市属及各区级医院分别签订委托供应协议,第一批参与的医院达25家。

 

今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改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确认深圳卫计委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包括:

 

一、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二、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三、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指定。

 

深圳市卫计委对此表示将作出三项整改措施,包括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确保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等。

 

国家发改委同时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而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之一。

 

截至目前,全药网的集团采购业务尚在运行,并公布了第二批拟成交结果。

 

另外,广州新一轮“医改”在7月15日启动,在药品采购方面,广州或也将建立GPO平台,继续深化在“带量采购”模式上的探索。

 

中美GPO差异在于医疗体系和执行主体


美国GPO发展已有百年历史,市场经验较为成熟,是中国发展GPO的重要借鉴对象,但“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在学习借鉴美国经验时,应该找到两者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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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东方证券生物医药行业深度报告

 

从相似性上看,中美GPO都是控费需求下的产物。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医疗费用快速攀升带来医保支付压力,按病种付费机制推行和管理式医疗崛起加大了医院自主控费的动机,使GPO得以快速发展;对中国而言,同样具有医保支付压力,另外在药品零加成全面推开之后,药品从医院的利益来源变为成本,促使医院产生控费需求。

 

但是,中美两国在医疗体制上有本质差异,比如医院所有权、医保体系、支付方式等,国内推行GPO必须与国情相结合。

 

美国GPO是由医院发起的,医院作为GPO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保证了GPO与医院利益的一致性。而中国的GPO发起者和管理者各有不同,鲜少由医院发起。从已经实施的案例来看,上海GPO是上海医改办指导的非营利性机构,深圳GPO是经过遴选的社会医药经营企业,广州GPO是医保局直接负责。

 

可以说,美国GPO市场化程度更高,而中国GPO在一定程度上将依赖政府部门。

 

另外,美国GPO兴起的原因是为社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控费,而国内GPO最主要的动因是为医保基金控费,参与者也不乏医保管理部门的身影。正因为此原因,国内GPO在操作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唯低价是取”的情况,比如全药网承诺的总体采购成本下降30%,已经超过了美国成熟GPO实现的10%-18%的均值,在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向低价供应商倾斜。

 

美国参与GPO的医疗机构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能够自由决定参与或推出某GPO。而国内医院的采购权受限于招标体系,到现在带量采购、由政府主导的GPO,在采购议价功能上都是缺失的,医院的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都不够强。

 

国内GPO将何去何从?


概括而言,GPO与带量采购相似度颇高,但在实施主体上更强调第三方和市场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综合了供、求、价格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医院而言能够保证药品供应,降低药价,对药品经营企业而言,能降低市场营销事务性成本,执行得当,将多方受益。

 

在GPO模式之前,我国进行“带量采购”由来已久,最早是起源于上海闵行的“一品一规一配送”,目的是通过集中采购避免医疗腐败问题;之后,安徽在2014年推出“带量采购”政策,采购以市为单位,形成了全省“16+1”的采购模式,以量换价,医院获得了低于医保支付价15%的差额,填补了零差率价差。

 

目前来看,带量采购是医药招标体系的一部分,主导单位是各地卫计委领导的招标办。但在一些地方,带量采购也出现了由医保管理部门主导的情况,比如上海的带量采购由医保局牵头,福建省三明市的招标采购(现已为“三明联盟”)的主管单位是三明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这些现象,说明在招标体系之下,带量采购模式也在发生一些转变。

 

GPO模式出现之后,受到了很多的质疑,比如上海GPO被质疑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量化评价体系不明晰,实际中标企业多于原定规则,部分企业获得二次议价特权等违规行为。

 

上海市医健中心对此称,医健中心定位为“第三方组织”,由政府研究相关的政策,医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与企业沟通之间的挑战,但有系统性经验之后,将来执行过程将更为顺畅。前述提到的深圳卫计委的承诺也显示,GPO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保证信息透明公开、保证各参与方的自主权以及充分竞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内长期形成的医药销售格局使医院从药品销售上获益的习惯形成,即使是在零加成政策实施之后,医院也能通过药企返点等灰色行为获益,进而产生对高价药的追逐,与GPO原则相悖。而托管或让渡采购权之后,对遏制“以药养医”现象或有帮助。

 

但是控费、降药价、控制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是整个医疗体系的重要“政治性”任务,或在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包括GPO在内的多种尝试,GPO未来或将在更多的区域推开,并有可能形成全国性网络。

 

GPO成规模之后,或对医药工业企业的市场营销行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其市场推广和游说行为将跟着改变,量价挂钩、质量优先的综合考量也促使药企在产品品质提升上发力;从药品经营企业来看,GPO促使配送企业进一步集中化,或推动经营企业间的并购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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