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呼之欲出,多个“首次”升级养老服务需求

作者:李艳瑜 2017-10-1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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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2年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首次发布后,时隔五年,10月17日民政部再发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次国家层面规范发布之前,北京、湖北、陕西等省、直辖市均有相关规范出台。如今的养老行业在越来越多元化的业态中,急需出台规范,针对某一领域的规范出台即意味着关于此领域的服务已经进入了顶层设计的范围。

 

因此,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不免可以看出过去的影子和未来的动向。

 

一.拟针对11项服务制定规范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民政部指出的适用对象和定义包括以下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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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2年发布的《规范》中简单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以及相关第三方——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两项简单的概述,服务细化程度较高。

 

北京市早在2008年发布的地方《规范》则更为细化,该标准适用对象与定义多达29项,大致可分为服务对象——各类老人(如生活自理老人、生活部分自理的老人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老人);服务机构——老年公寓 、养老院以及护养院;服务项目——老年护理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居家生活照料服务等21项。可以说,北京在九年前发布的这项规范,将各项服务都进行严格的规范。

 

湖北省于2010年发布的地方《规范》标准适用对象与定义在数量上看则更甚于北京,多达37项,其中,针对服务机构增添托老所、社区老人服务中心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三类,对贴近社区、覆盖群体范围更大的机构做出详细规范。

 

同时,在服务项目中增加功能训练服、步态训练服务、听力语言训练服务、肢体训练服务等针对各类残疾老人的康复训练服务的规范,在此之中也可看出老年康复、残疾人康复的巨大需求。

 

综合对比以上四份文件的适用对象,本次征求意见稿大致可以看到如今重点关注的方向集中到医养结合、康复、护理三类服务上来。

 

二.明确提出资质要求及质量控制要求


新规范的即将出台,在资质要求方面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由各项协议、许可证构筑的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部分外包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养老机构宜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建立监督退出机制。同时要求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服务,制定个人服务计划。

 

在资质要求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提出机构资质和管理要求,其中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内设医疗机构时,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

 

而在人员管理方面,则规定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同时将此前多出现在各项服务细则中的量化要求提升为整体的质量要求,要求养老机构达到:

a)服务提供完成率100%;

b)服务满意率≥80%;

c)记录合格率≥85%。

 

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三张许可证”成立,那么届时,针对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将面临涉及更多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放管服”能否实施到位成为一大挑战,各类“牌照”也成为养老服务业准入的一大门槛。

 

三.多个“首次”出现,养老服务需求升级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营养师(士),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并持有健康合格证。

 

针对膳食内容则要求食谱的制定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民族和宗教习惯,低盐、低脂、低糖、粗细搭配。

 

营养配餐应多种多样,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比例合理,达到营养均衡。

 

这是在动脉网观察的两份地方标准规范及2012年《规范》中首次出现的内容。可见的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营养膳食服务或将得到发展。

 

在通讯服务方面,要求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通信便利的服务。要求养老机构应配备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一定程度上满足老龄人群触网的需求。

 

此外,在咨询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方面,均提到保护老年人隐私。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信息泄露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引起老年人诈骗事件,因此,保护隐私这部分内容是一项重大改进。

 

四.拟针对康复保健服务制定相关服务标准


在北京、湖北及2012年国家《规范》的服务项目中,康复保健内容并未被明确列出,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逐渐增多,其中有康复需求的老人超过7000万,在大体量面前,制定规范势在必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康复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使用;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

 

同时对康复师资质、康复区域配套设施、康复评定、治疗手段、康复设备等拟做出明确要求。

 

随着老年康复服务的走上正轨,康复领域供求不平衡的市场状况或将得到相应的解决,康复正成为养老服务中重要的一环。

 

巨大的潜在养老需求使得各类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良莠不齐的质量仍有待规范。实际上,早在2008年民政部就曾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但文件针对的是公立养老机构,与当下民营养老院激增的状况略有脱节。

 

而在2017年8月,民政部正式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要解决我国养老服务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甄炳亮曾表示,从发展理念来看,当下中国养老服务领域还没有完全形成依标准工作的理念,多数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专门标准化研究机构队养老服务研究还很少。

 

因此,随着衡量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标尺”呼之欲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炉被看做是促进养老服务的关键一步。

 

同时,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正式规范的雏形。同时为了合理化需求和服务要求,在上述领域的行业者可以积极向民政部公开的意见征求渠道反馈意见,促进养老领域规范更加完善,保证养老服务的良好有序进行。


附原文链接:关于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反馈表及反馈渠道见链接内详细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1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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